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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經濟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外圍回穩 恆指料高位整固
內地擬中介費不與上市結果掛鈎
提升自身財務和營運韌性
中證監:上半年罰沒85億超去年
上半年內地網上廣告收入增長快
橫琴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
長建受惠減息周期開始
金沙半年純利5.41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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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4 8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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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擬中介費不與上市結果掛鈎

    內地擬中介費不與上市結果掛鈎

    【本報訊】近日國家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在深入實地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地方政府不予獎勵

    《意見》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爲;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爲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意見》共十九條內容。徵求意見稿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聚焦規範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强監管,增强中介機構的獨立性。二在統一規範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三是彌補制度短板,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草案共十九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二是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

    明確部門依職監管

    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三是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與收付費具體要求。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爲;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爲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四是規定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明確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强監管,必要時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針對違法行爲規定了處罰措施,依法記入誠信檔案,並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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