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行政審批須遵先決法律依據
投資計劃未落實不符居留續期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近期對一宗投資移民居留許可續期案件作出判決,指出行政當局在審批續期申請時,必須遵循先前決定的法律依據。
本案中,投資者於二○一四年一月,以持有某公司兩成四的股份及一項正在接受審查的重大投資計劃為依據,行政當局根據第三/二○○五號行政法規第一條(一)項批准其獲得十八個月臨時居留許可,並於二○一五年獲續期。該計劃涉及在澳門投資興建酒店,預計於二○一三年和二○一四年間投資約一點二一一六億澳門元,並聘用六十八名本地員工。
二○一六年,該投資者申請續期時,經濟財政司司長認為其未能證明酒店已開業,且實際聘用的員工數顯著少於計劃數量,因此認為其投資項目未完全落實,不符合續期條件,遂拒絕批准。
投資者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認為,投資者所投資的公司已經成立,因此其投資行為應被視為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二)項的已完成及實現“投資”,而非(二)項所指的“正接受審查的投資計劃”,行政當局應給予其三年居留許可,裁定上訴勝訴。經濟財政司司長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經審理後指出,雖然投資者已完成樓宇建設並將開設酒店,已作出相當重大的金融投資,但原始批准居留許可的法律依據是基於“投資計劃”,而非已完成的“投資”,行政當局在審查續期申請時,應遵循原依據,中級法院更改未曾被投資者質疑的法律依據,是不合法或不能接受。終審法院最終裁定經濟財政司司長勝訴,撤銷中級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