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天氣列無法持續經營合理理由
小販三違持續經營擬釘牌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召開會議,分析及討論《小販管理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出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總結會議時提及,有議員建議將天氣等不可抗力情況列為准照持有人無法持續經營的合理理由,並提出應繼續研究罰款條文,認為定額罰款制度可能限制未來調整罰金的靈活性。
法案引入公共街市管理的持續及親身經營義務。要求小販准照持有人每年親身經營業務不少於二百四十日,並規定如有市政署認可的合理理由或當局要求暫停業務的情況,才可不遵守持續經營義務,可由已登記的協助人協助經營。若一年內被發現三次未有履行此義務,准照將被註銷。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到並非所有小販都在固定的小販區經營,部分街邊攤位易受天氣影響,難以落實持續經營義務。
對此,政府解釋法案已設有“合理理由”規定,例如患病、處理私人事務可申請休業。委員會建議將天氣等實際情況也列入考慮。
法案規定,小販准照持有人若身故,其已登記為協助人且為在生的配偶,可在三十日內申請繼承小販准照。有議員關注是否只限在生配偶繼承,政府回應此設計旨合理使用公共資源和保障小販家庭生計,並參考公共街市管理制度經驗。
定額罰款欠靈活
關於罰款,法案提出無牌經營者可被罰款五千至兩萬元;其他違規行為,如違反持續親身經營義務、不遵守經營地點秩序或食物環境衛生要求等,一律罰款一千五百元。
有議員質疑定額罰款將限制未來調整罰款制度的靈活性,參考公共街市管理制度,設定罰款上限為“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考慮到小販多為低收入人士,建議降低罰款額或依照違規情節設定不同罰款級別。政府則指小販與街市經營性質相似,故罰款金額也應一致。參考過去小販違規行為的最高罰款三千元,初步認為一千五百元的罰款額合適。議員則希望政府繼續聽取意見。
針對現有小販的過渡安排,法案建議現有小販在法案生效後九十日內選擇是否繼續經營或將准照轉移給合資格人士。若繼續經營,需於指定時間內繳交保證金,准照有效期將延至二○二五年年底,並可在五年內轉移一次予合資格人士。
目前,委員會已與政府完成問題清單的討論,雙方顧問團隊將跟進技術細節,待政府提交新的工作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