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組織法昨簽意見書
【本報消息】增強廉政公署調查權力和行政協作等的《廉政公署組織法》修訂案,已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細則性討論並簽署意見書,即將提交立法會大會討論及表決。
修訂案經過討論後作出部分調整,規定廉署只可應公共部門請求派員現場跟進行政程序。此外,對於廉署的勸喻,公共部門的回應期限原可無限延長,現改為僅可延長一次。
與司警職能有區分
昨上午十一時,一常會召開會議,會後由主席李靜儀和秘書宋碧琪總結。李靜儀指出,法案賦予廉政公署新的職責,可預防及調查有組織作出,或具國際、跨地區性規模的“經濟財務犯罪”。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關注廉署的新職能與司法警察的調查是否存在重疊。廉署回應時強調,其工作針對與貪污相關的經濟財務犯罪。“有組織”一詞並不涉及《有組織犯罪法》所定義的犯罪組織,而是指涉及複雜或先進科技、手段的相關犯罪行為。
收緊回應勸喻期限
李靜儀稱,經過討論,法案明確規定廉署到現場的行政跟進僅限於應公共部門的請求。現時部門需在九十天內回應廉署的勸喻,原法案改為十五個工作日內回應,並不限延長次數,現法案限制延長期限至一次。
另外,法案新增規定,公共實體有義務將工作範圍內知悉的刑事及紀律資訊告知廉署,否則將構成加重違令罪。對於廉署調查員的職程,法案建議與司警局刑事偵查人員職程相當,但不設年齡上限。一常會建議為廉署調查員設立特別職程,廉署表示考慮到這需要時間和獨立的立法程序,目前法案更符合現有調查員及公署的利益。
法案還增加對年滿五十歲且供款時間達二十五年的廉署調查員發放長期服務獎勵金的規定,以鼓勵調查員在廉署發展其職業生涯。委員會同時關注調查員的權利保護,廉署保證,調查員轉入時,其職級和職階將與原職相對應,任職時間和工作表現評估也將在轉入後續算。法案建議在今年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