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公廁色魔改判囚兩年
【本報訊】據中時新聞網六日消息:高雄左營蓮池潭去年二月林姓男子尾隨女子小華(化名)進入公廁,對其猥褻。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罪證不足,判決林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林男涉案,依強制猥褻罪改判兩年徒刑,可上訴。
女子如廁遭性虐
檢方指出,去年二月一日凌晨一時許,林男發現小華獨自步行於蓮池潭水域運動中心,尾隨小華進入蓮池潭兒童公園的無性別公廁,趁小華如廁之際,林男拉開公廁廁門,小華見狀急忙呼喊“救命”,但林男不予理會,強行環抱並扯下對方身上圍巾、外套、上衣等。小華想找機會掙脫往外跑,但林男將其拉進公廁,以強暴方式強制猥褻得逞,導致小華頭部、胸部及四肢受到鈍挫傷。
嫌犯一審判無罪
林男猥褻得逞後離去,小華隨即跑到派出所報案,警方循線拘提林男到案說明,並依強制猥褻罪移送橋頭地檢署。橋頭地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行,指稱自己只是剛好到蓮池潭附近工作,小華指控的犯嫌並不是他,橋頭地院檢視檢警所提證據,認為無法確認林男就是嫌疑人,以罪證不足為由,一審判決林男無罪。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依據監視器畫面,認為林男案發時穿着的衣物與小華指控相符,且林男當天遇警方盤查時,穿着衣物也與犯嫌有高度相似性,加上林男行經路線與猥褻小華的犯嫌路線高度脗合,認定林男就是犯嫌,二審逆轉改判兩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