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舊樓合併重建 口頭協議未簽公證書
四單位住卅七年獲所有權
【本報消息】一名業主自一九七五年起使用四個單位逾三十七年,卻未簽署任何買賣公證書。二○一三年,業主向法院申請確認其為這四個單位的合法業主。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的判決均支持該業主的所有權。面對建築商繼承人的上訴,終審法院根據《民法典》判定,該業主及其子女長期良好佔有,已透過時效取得單位所有權。
根據終審法院第八七/二○二一號案裁判,一九七三年,一名業主向建築商承諾支付十一萬○五百元,以便將其位於澳門某馬路十九號的老舊房屋,改建為一棟包括地下及四層樓的新大廈。由於十九號地盤面積過小,建築商將該房屋與自己的二十一號建築物一起重建。
一九七五年,設有一梯兩伙、十個獨立單位的新大廈落成,建築商並登記成為業主。該老房的原業主在支付五萬二千多元後,無能力支付餘款,於是雙方口頭協議,建築商將新大廈中的四個單位交付該業主。
要求簽公證書遭拒
自一九七五年七月開始,該業主一直使用這四個單位並支付相關費用,雖然曾多次要求簽署買賣公證書將單位轉名,但均遭建築商拒絕。二○一三年,該業主向法院申請確認其為這四個單位的合法業主,當時已使用該些單位三十七年。在案件開審後,雙方均離世,初級法院裁定申請人的合法所有權,建築商的繼承人提出上訴,但中級法院駁回。建築商的繼承人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良好佔有時效取得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指出,上訴人對初級及中級法院所認定的多項事實提出質疑,旨在提出未經中級法院審理的新問題,因此不予審理。依當時及現行《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及其子女超過三十八年的良好佔有,使他們透過時效取得四個單位的所有權。被上訴的裁判沒有可指責的地方,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