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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單位變賣案維持初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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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4 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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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單位變賣案維持初院判決

    放置物品成實質佔用   終院指中院判決不正確

    商用單位變賣案維持初院判決

    【本報消息】在一宗商用單位司法變賣案中,原告購得單位後發現其被原業主以低於市場價的虛假租約出租,並且在交付後仍被物品阻礙使用。中級法院認為原告可採取措施使用,不應獲得損害賠償,因而減少初院判決的賠償金額。然而,終審法院指出,兩被告在單位內放置物品構成實質佔用,應承擔全部責任,不應將清空單位的責任轉嫁給原告,最終裁定初院判決正確,要求被告賠償。

    虛假租約妨礙交接

    在初級法院一宗財產清冊程序中,眾原告以三千八百多萬澳門元購得商用單位X的所有權,原業主為第一被告。當時的司法變賣通告未提及該單位有任何責任、負擔或租賃合同。

    然而,二○一八年四月廿三日,原告試圖接管單位時,發現第一被告已於一五年二月五日將單位租給第二被告,租期從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二月廿八日,月租僅為四千港元,遠低於市場價格的六萬港元。這份租約實為虛假。

    第一被告訂立合同後,仍繼續在單位內經營海味行。儘管一九年十二月五日通過司法命令將單位交給原告,但第一被告仍將物品留在單位內,妨礙原告正常佔有。

    中院判減賠償金額

    眾原告對兩被告提起訴訟,初級法院裁定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宣告兩被告的租賃合同因屬虛偽而無效,認定原告擁有該單位所有權,並要求兩被告支付自二○一八年四月廿三日起每月五萬澳門元,直至單位交還為止。此外,兩被告需支付從一八年四月廿三日至二○二一年五月廿三日的款項總額一百八十五萬元的法定遲延利息,直至全額支付為止。

    兩被告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中院支持部分上訴理由,廢止初級法院關於支付款項的部分判決,改判被告需支付九十六萬六千多澳門元,並自第一審判決日起計算至完全支付的法定遲延利息。中院同時裁定眾原告的中間上訴因嗣後無用而消滅。

    第一被告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廢止或減少支付的上述九十六萬六千多元。原告亦對中院的判決提出質疑,提起從屬上訴。

    中院判決脫離實際

    終院審理此案時指出,中院認為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單位交付原告後,即使未完全清空,原告也可以採取措施使用,因此不應有損害賠償,減少初院判決金額。中院認為“單位未完全清空阻礙正常佔用”的理由不重要。

    然而,終院不同意這一見解,指出兩被告在單位放置的物品構成實質佔用,即使不是親身所為,但仍是唯一的過錯人,應對這種自願及故意造成的情況承擔完全責任。終院認為中院判決不正確,脫離實際情況,將清空單位物品的責任不當轉嫁給原告。

    終院裁定,被告上訴敗訴,原告的從屬上訴勝訴,確認初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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