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不宜規範財局以外部門徵納規費
稅務法典增適用範圍條文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新文本在編排上增加一篇,亦增加新條文,主要是政府經長時間分析後,認為現階段未適合規範財政局以外其他政府部門所徵納的規費。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早在二一年十一月經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二二年六月完成第一輪審議工作,二二年十一月完成第二輪審議,當時已形成較成熟的工作文本。但政府隨後再聽取法務部門意見後,至今才有最新工作文本。法案分為第一部分序言法,第二部分法典本身,政府代表答應本月底前會向立法會提交序言法的最新工作文本,昨日會議則主要介紹法典本身的最新工作文本。
涉大量單行法銜接
最新工作文本在編排上有所改變,增加一篇,即將原文本的第一篇“稅務體制”,分拆成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為“稅務法律秩序”。同時,亦增加第二條的“適用範圍”條文。有關改動將新文本的第二至第五篇適用於稅項,第六篇“稅務執行程序”則適用於稅項以及該篇規定的所有其他債務。
黃顯輝、梁孫旭解釋,原文本的第一篇至第四篇不單止適用狹義稅項,亦適用於其他部門徵收的規費。但政府經長時間分析,認為現階段若規範財政局以外其他政府部門所徵納的規費,並以原文本規範的話,未是適合時機,因為將涉及很多單行法律銜接配合。故新文本透過增加“適用範圍”條文,將稅項與其他規定的所有債務分篇處理。
或需修財局組織法
會上,三常會亦討論到第一篇、第二篇及第三篇的部分條文,其中,因應新增第二條“適用範圍”條文,第三條“定義”的條文隨之改變,稅務行政當局的定義改為指“依法負責結算或徵收稅項的公共實體及其監督實體,如財政局、經財司、行政長官。”亦加入“稅務執行部門”的定義,現階段為財政局的稅務執行處,未來或因法案通過後再修改財政局組織法以決定稅務執行部門。
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政府亦吸納三常會關於電子政務的意見後,在新工作文本中的“稅務住所”條文,增加第三款內容,“為通知的效力,稅務行政當局的專用電子平台及由納稅主體指出,並經稅務行政當局確定的電子地址,均視為稅務住所。” “稅務代理人”的條文,亦因此增加第二款“如納稅主體選擇透過本法典規定的電子方式接收通知,則免除上款所指的指定稅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