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上訴不被接納參與的士准照競投
行政法院撤銷交局決定
【本報消息】行政法院近日就三家參與“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的投標公司提起的司法上訴案件作出判決,認定交通事務局的相關決定違反公開招標程序規則,撤銷對該三家公司的“不合格”決定。判決可上訴。交通事務局在新聞稿中表示,正分析判決書的內容,再決定合適程序。
原被接納後被“DQ”
去年十一月廿四日,交通事務局就五百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開標。當時有投標公司反映開標過程安排混亂,在廿四日深夜中止程序後,廿七日重開時未向所有持份者公開宣佈“封標”和“解封標書”,被指程序不公,且開標委員會拒絕讓被“DQ”的投標者查閱各公司標書內容。今年五月,該五百部普通的士准照已判給。
涉及此次三宗司法上訴案件的公司分別是“金拓的士一人有限公司”、“安乘服務有限公司”及“忠記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他們的標書原被開標委員會接納,因其他投標者提出聲明異議而被“DQ”。交通事務局長於今年初駁回了他們的必要訴願。
欠頁數不足以取消
行政法院法官審理“金拓的士”及“安乘服務”的上訴時指出,這兩家公司因未標頁碼和總頁數而被開標委員會取消接納。法官強調招標程序的時限原則,聲明異議應在宣讀投標者名單後及開啟“標書”前提出。開標委員會在形式和資格審查後已接納兩公司,但在下一階段違規接納異議,作出不接納新決議。法官認為,文件編號及總頁數標示屬補充要求,旨在確保標書完整性,若其他要求已遵守,違反此補充要求不應導致標書不被接納。被上訴實體未能合理權衡公共利益與競投人利益,違反適度原則。
錯誤解釋商業登記
在“忠記的士”的案件中,其商業登記描述的所營事業包括“管理的士客運業務及買賣”,其中“買賣”被視為不符合僅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的要求。行政法院法官指出,第3/2019號法律第5條第1款(三)項規定,只有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的公司才能參與准照公開競投。公司所營事業應根據《商法典》和《商業登記法典》解釋。因成立公司時無適當的經濟分類目錄且非由法律專業人士作出,應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的一般規則持開放態度解釋。如果商業登記中顯示的活動與的士客運業務有關,即使用語不同也應視為符合要求。“忠記的士”的投標書中的“買賣”雖不完全符合典型的士業務模式,但此問題需在准照發出後核實其經營方式。法官認為,被上訴行為錯誤解釋了“忠記的士”的商業登記。
行政法院裁定,三宗案件的被上訴行為均違反公開招標的程序規則,撤銷相關決定。
交局:正分析判決
交通事務局昨就行政法院的判決作回應,表示正分析判決書的內容,再決定合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