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二百四十八億不法利益全歸特區
周焯華等九人上訴終院判敗
【本報消息】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等人不法經營賭博案件,終審法院昨日宣判。一審法院裁定周焯華等人有罪,周被判監十八年。二審維持周的原判刑,但撤銷了“賭底面”的詐騙罪名。周等人及檢察院均提出上訴。最終,終審法院也維持中院量刑,同時認定周等人通過犯罪活動獲取不法利益超過二百四十八億港元,判令全部歸特區所有,較中院認定略減。
案情顯示,周焯華等人利用“太陽城集團”在六大博企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非法賭博活動。他們還在菲律賓、越南等地開設貴賓廳,同時在澳門及內地等地經營網上投注和電話投注。此外,周等人通過內地公司以收購、房地產轉移等名義收取賭債,並利用地下錢莊接受賭資。
去年一月十八日,初級法院裁定周焯華一百六十二項罪名成立,判處十八年徒刑,並須與其他六名被告向特區及五家博企支付合共八十三億六千多萬元的賠償。在上訴審中,去年十月,中級法院維持周焯華等人的黑社會等罪名成立,並認定周與王柏齡、張寧寧(原審判決罪名不成立)存在清洗黑錢的罪行。
雖然撤銷了“賭底面”的詐騙罪名,免除了相關的賠償金,但中院判令周等九名黑社會罪成的被告,向特區繳納他們通過不法經營“賭底面”“電投網投”,以及清洗黑錢獲得的不法利益,總計二百五十四億多港元和一千七百〇三萬多元人民幣。
終審法院在審理周等人及檢察院的上訴時,維持中院關於“賭底面”不構成詐騙罪的觀點。合議庭指出,在“賭底面”活動中,博彩中介人與賭客進行多場投注,但在賭桌上只投注部分真實金額。雖然中介人可能因未申報實際總投注金額而獲得更高的分成,但這並非通過欺騙或誤導的方式所得,也未造成博彩承批人或特區政府的財產損失,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周判囚十八年維持
在量刑方面,終院考慮到周焯華領導的黑社會組織規模大、運作時間長、涉案金額巨大,嚴重影響本地博彩業正常秩序和澳門形象,有必要積極預防和嚴厲打擊。儘管部分上訴人為初犯,但他們均否認實施黑社會犯罪,未表現悔意。
最終,終院維持了中級法院的量刑,分別判處周焯華十八年、司徒志豪十年、張一平十年、馬天倫十二年六個月、張志堅十二年六個月、周振熙十二年六個月、盧石峰十二年三個月、王柏齡十二年六個月和梁樹榮九年的徒刑。
終院還認定,周焯華、王柏齡及張寧寧所清洗的黑錢源自“賭底面”活動的不正當利益,因此在宣告利益喪失時,應只計算經營賭博活動獲得的不法利益,而不應包括清洗黑錢部分。另外扣除一筆中院已認定由九百二十多萬元改為零的金額後,判處該等被告向特區支付超過二百四十八億港元。不過就沒收不法利益這部分,終審法官司徒民正發表表決聲明,持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