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謹慎並提出明顯不當請求
終院判三人惡意訴訟須付罰金
【本報消息】三名被中級法院裁定偽造文件罪成的人士,試圖通過提起非常上訴的方式,再次質疑中級法院的裁決。他們早前被終審法院裁定為惡意訴訟人,每人須繳納二十個計算單位的罰金。
甲、乙及丙主張中級法院在兩宗不同案件中採取的法律解決辦法存在矛盾。其中一案是刑事上訴案,中級法院判他們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四年執行。另一案則是司法上訴,質疑保安司司長拒絕給予未成年兒子的居留許可決定。
規避刑訴法規定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該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後認為,兩案涉及不同法律問題,一案關乎偽造文件,另一案關乎居留權,裁判內容並無矛盾。認為甲、乙及丙提起非常上訴,是為了規避《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上訴的規定,試圖再次質疑中級法院的裁判,存有惡意訴訟之嫌。因此,駁回了他們的非常上訴。後來,甲、乙及丙又以附隨事項的方式,請求終審法院宣告非常上訴案的裁判在法律上不存在。終審法院在第一〇九/二〇二三-I號案的裁判中指出,他們再次堅稱兩份裁判存在相互對立,但合議庭在非常上訴案的裁判中,已對相關問題作出清晰且恰當的論述,無需補充。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條,訴訟當事人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在訴訟程序中作出意圖損害對方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則構成惡意訴訟,可被處以民事罰款。終審法院認為,甲、乙及丙在分析相關裁判時完全且明顯缺乏謹慎,提出了明顯不當的請求,構成惡意訴訟。因此,合議庭駁回他們的請求,並裁定他們為惡意訴訟人,每人須繳納二十個計算單位的罰金(現時公務員每薪俸點為九十四元,故一個計算單位為九百四十元,即每人的罰金為一萬八千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