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七個月徒刑 緩刑兩年半
超速司機搵頂包作假證罪成
【本報消息】在一宗涉及頂包的上訴案件中,中級法院認定超速司機在審訊過程中作出虛假證言,判處其七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半執行,同時須支付一萬八千元予特區政府,以作為緩刑義務。
案情顯示,甲某日凌晨以時速一百三十一公里在限速每小時六十公里的道路上駕駛輕型汽車,為免受到超速處罰,遂與乙和丙達成協議,由丙冒充駕駛員,而乙則聲稱借用甲的車輛並交予丙。
宣誓作證隱瞞事實
初級法院審理此輕微違反案的過程中,對丙是駕駛者的供述產生懷疑,要求調查。甲和乙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在宣誓後隱瞞事實,按照三人計劃的版本作證,最終“頂包”一事被揭發。
初級法院認為,甲沒有被告知有自證其罪的義務,存在義務衝突,裁定甲“作虛假證言罪”罪名不成立。檢察院不服,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第八四八/二○二二號判決指出,甲、乙、丙的“頂包”行為屬於“袒護他人”,但根據刑法,袒護他人罪作為獨立罪名,需要先有被袒護者的犯罪行為,而本案只是輕微違反,不構成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袒護他人罪。但如果其袒護行為獨立侵犯其他法益,應當被判處相關罪名。
合議庭認定,甲在宣誓後仍向法庭陳述不實事實,侵犯法律所保護的實現司法正義的法益,構成“作虛假證言罪”。
須捐獻政府萬八元
因此,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法院的開釋判決,並改判甲觸犯作虛假證言罪,判處七個月徒刑,准予暫緩兩年半執行,並要求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捐獻一萬八千元,作為緩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