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分裂國家最高死刑
【中新社北京廿一日電】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孫萍廿一日在北京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依法追訴。
六月廿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當天聯合舉辦專題發佈會,介紹解讀這份司法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孫萍在發佈會上應詢時作上述表示。
具體概括“三個嚴”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在發佈會上回答有關提問時指出,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刑法分則中列在第一章,屬於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意見》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三個嚴”,即“嚴密法網”“嚴格追責”“嚴厲懲處”。
據馬岩介紹,《意見》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
他還指出,《意見》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馬岩強調,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就總體而言的。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意見》也作了一些從寬規定,以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