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可缺席審判“台獨”分子
【中新社北京廿一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廿一日在北京指出,《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的對象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台獨”頑固分子。對這些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廿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當天聯合舉辦專題發佈會,介紹解讀這份司法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張慶彬在發佈會上應詢時作上述表示。
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張慶彬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他續指,《意見》對該規定進行了重申和明確。只要我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張慶彬強調,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台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只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我們都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發佈會上,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台獨”頑固分子涉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他指出,在缺席審判程序中,被告人有權委託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託一至二名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