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賭博法案擬訂
娛樂場內消費借貸屬賭博借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召開會議,討論政府對《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問題清單的回覆。委員會對法案第十條規定的內容提出質疑,該條款規定為賭博的非法借貸行為為犯罪,並推定在娛樂場內的消費借貸為賭博借貸,委員會質疑這種推定是否過於容易成立。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了昨日的討論。陳澤武表示,昨討論第一至十一條條文。
就賭博和博彩之間的區別,政府解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賭博包括了博彩活動。法案涵蓋娛樂場內外、全澳門普遍性的賭博活動。
二常會憂推定過易
第七條關於非法經營線上博彩或互相博彩。現行第八/九六/M號法令並沒有提及“線上”,委員會希望政府明確“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概念,是否涵蓋電話博彩。
根據法案第十條,為賭博的非法借貸行為是指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處以一年至五年徒刑)。在賭場內,僅承批人可合法提供借貸。然而,第二款規定在娛樂場內的消費借貸被推定為賭博借貸,這引起委員會對於這種推定是否過於容易成立的疑慮。
涉整個綜合體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中對娛樂場的定義,它包括所有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體、康樂商業或酒店業的相關設施。換言之,為賭博的非法借貸行為不僅限於賭場內,而是整個綜合體範圍。
就是否將非法經營兌換活動(換錢黨)刑事化的問題,陳澤武指,雖然這與該法案並沒有太大關聯,但政府在回覆中予以重視,指對於在娛樂場和周邊旅遊設施進行的非法經營兌換活動,造成社會治安、經濟和博彩業有序發展的不良影響,政府非常重視,對是否將之刑事化持開放態度,並考慮是否可以採取禁止入境等強制措施。
委員會將繼續討論問題清單的回覆,完成後將邀請政府就法案內容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