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委託關係產生連帶“風險責任”
商場冧圍板七民事被告賠償
【本報消息】數年前一商場裝修期間發生意外,導致一對母女受傷。工程分包商負責人及監工被控過失傷人,初級法院經審訊認定是工人的過失問題,判處有關被告無刑事責任,但他們與承包商、商場等七名民事被告均須作出賠償。案件經過上訴,中院仍認定該七名民事被告有賠償責任。
案發於二○一九年一月六日下午,當時新八佰伴部分樓層的中庭進行裝修工程,兩名工程分包商工人站在扶手電梯頂天花圍板進行量度,惟天花圍板無法承重突然鬆脫墮下,擊中兩名經過的母女。事故引致母親的頭、腰受傷,要住院過百日;當時未成年的女兒傷勢較輕,但留下心理創傷,曾接受心理輔導。
事後,分包商負責人、監工被控過失傷人。兩名被告、兩名工人、分包商、承包商及新八佰伴均被傷者要求作出賠償。
初級法院判決指出,兩名工人(均為內地人)未曾在司法機關錄口供,沒有證據是受到兩名被告指示進入圍托板度尺。基於存疑無罪原則,開釋兩名被告的控罪;兩名工人則因沒被檢控而無法裁定刑事責任。
承包商未盡監督
民事責任方面,兩名被告及分包商與工人有“委託關係”,依民法相關規定,委託人須對受託人的行為負責。承包商、新八佰伴公司則未盡好監督義務,需負上因危險活動而造成之損害的民事責任,而新八佰伴的民事責任則通過保險合同轉嫁至保險公司。七名民事被告須賠償八十萬多元予兩名受害人,當中包括醫療費用、工資損失、非財產賠償等。
分包商負責人、監工、分包商及承包商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兩名工人當時並非在履行上訴人授予的工作,是他們的自願行為引致意外,故不符合民法委託人責任的前提。新八佰伴則承擔檢查義務,其保險合約包括分包合同,因此應由保險公司支付所有賠償金,並無返還權。
中院合議庭透過第八○八/二○二三號判決,指出七名民事被告存在委託關係(有僱用關係,分包商負責人是承包商的股東,商場是工程受益方)。根據原審已證事實,兩名工人當時是按照被告要求量度扶手電梯尺寸,以確定當晚進行工程所需的材料用量,故工人非履行職務的上訴主張不成立,因委託關係而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得到確認。非直接作出委託的民事被告,也是間接作出委託並從中獲得經濟利益,故須共同承擔因委託關係而產生的連帶“風險責任”。
中院並認為,既已認定事故是由於兩名工人的過失引致,便不會再產生危險責任的推定,過錯責任與因危險活動而產生的風險責任存在排他關係。原審這部分的法律適用不當,故以不同判決理由維持民事被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