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長聘任優先從處長中挑選
任職領導主管須培訓合格
【本報消息】現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已運作十五年,諮詢方案提到,需適時檢討。
諮詢方案亦建議一旦修法,所有現職領導及主管,須於法律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宣誓,拒絕宣誓將不可繼續擔任職務;法律生效後方擔任領導及主管者,須聲明或宣誓,於就職時拒絕宣誓或簽署載有誓詞的就職狀者,則不能擔任職務。
完善問責機制
人才儲備方面,諮詢方案建議須完成專門統一的培訓並取得合格成績,作為主管的職任條件;在維持現時擔任主管必須具五年應聘職務範疇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引入如具備同年期的其他有利於擔任主管的經驗,也可以符合擔任主管的要求;廳長的聘任優先從處長中挑選。這與現行聘任條件對比,更加規範。
諮詢方案並建議完善問責機制,指出雖然現行法律已規定任職要求及應遵義務,但關於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及紀律制度等一系列涉及問責的規定未能與之相配合,有必要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完善續任方面,建議明確續期定期委任時,監督實體須評估是否仍達到委任時的法定要求,包括個人品德及專業能力;任期內的工作表現。同時,增加即時終止委任的情況,包括未有積極或缺乏能力落實上級指示或既定施政目標;個人行為(不論是執行公務或私人活動)已影響特區或部門的聲譽形象,令人對其品德有所質疑、對擔任領導主管職務應有的尊嚴威信造成損害;立即終止定期委任,並不影響其倘有的紀律責任。
清晰處分事實
諮詢方案又建議,修訂制定專有的紀律規定或制度,為了確保紀律程序的獨立性及專業性,原則上由監督實體的辦公室人員擔任預審員 ,如領導或主管被提起紀律程序且有事實跡象顯示適用某一級別或以上的紀律處分,則應對其採取防範性停職的措施。同時,亦建議清晰可處分事實。
此外,引入“勸誡”取代“公開譴責”,包括不屬違紀的過失、失誤,以勸誡作警惕;聘任或續期時須考慮過往曾被勸誡的紀錄;儆醒當事人盡責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