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生效
經第八/二○二三號法律修改的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2條明確規定“侵犯國家秘密罪”,當中“國家秘密”由專門法例另行規範。為此,立法會於去年底通過第二一/二○二三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保密法》”),該法律已於今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本欄將連續多個星期為大家介紹該法律的相關內容。
“國家秘密”的定義
根據《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及利益,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根據國家法律確定或由行政長官根據《保密法》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知悉的秘密事項,而上述的“國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須注意的是,上述秘密事項包括任何事實、行為、文件、資訊、物件、活動或其他紀錄,以及因公共部門或實體執行或處理已定密事項而產生的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內容的其他事項,不論其形式或載體為何。
定為“國家秘密”的標誌
根據《保密法》規定,所有載有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應以清楚及明顯的方式標示國家秘密的標誌,而相關標誌亦已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八九/二○二四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此外,國家秘密的標誌應註明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如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發生變更或相關事項被解密,應及時對國家秘密的標誌作出變更或作出解密標誌。
定為“國家秘密”的效果
某一事項一旦被確定為國家秘密,即限制可接觸者的範圍,且禁止未經許可者接觸,並須根據《保密法》的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或實體
根據《保密法》規定,因職務、勞務的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接觸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均負有保密義務,並須遵守《保密法》規定的一切保密措施,即使職務、勞務或任務終止後亦然。同時,除上述的人或實體外,其他人或實體不論以何種方式接觸國家秘密,亦負有保密義務。
另外,《保密法》還規定國家秘密包括有“國家有權限實體確定的國家秘密”及“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相關內容將於下周繼續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一/二○二三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至第4條、第16條,以及第八九/二○二四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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