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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6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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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案審結港青囚五年

    販毒案審結港青囚五年

    兩澳人認罪一有案底不予緩刑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早前審結一宗販毒案,案發時年僅十七歲、涉被販毒人士唆使來澳販毒的港青,被判刑五年;同案涉“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的本地男子,因過去曾有多次犯罪紀錄,被判刑一年三個月不予緩刑。

    本案有三名被告。案情顯示,去年四月廿六日,當時為十七歲的何姓首被告,從香港攜帶毒品進入澳門,他通過聊天軟件Telegram接收販毒指示。當晚至廿七日凌晨,進行至少五宗毒品交易,廿七日凌晨五時許從港珠澳大橋口岸出境,將販毒所得約一萬元交給一名指定男子,然後返回澳門。

    同日晚上,他按指示到南灣附近向案中葉姓第二被告(卅八歲、澳門居民)出售可卡因,此時一早收到線報的司警當場採取拘捕行動。司警並在首被告的酒店房間搜出淨含量十二點五克的可卡因、五點四六克氯胺酮,以及電子磅、小透明膠袋、夾子等包裝工具。葉姓被告,是通過何姓第三被告(卅一歲、澳門居民)介紹而購買毒品。

    首被告初犯,審訊時認罪,聲稱因為輸錢而向“上線”借了一萬元,遭對方恐嚇會對其家人不利,並要求其到澳門販毒,每次報酬一千五百元,由於做散工的收入不足還清債務,故答應販毒。第二被告初犯,認罪;第三被告也認罪,並向法庭存入五千元以便捐給戒毒慈善機構,但過去曾醉酒駕駛、普通傷人,以及有兩次吸毒案底。

    初院裁定首被告觸犯一項販毒罪,念其案發時年僅十七歲,坦承交待案情,以及考慮到毒品對人的危害大、預防犯罪等一切量刑因素,判處五年徒刑。第二被告觸犯一項吸毒罪,判處四個月徒刑,緩刑兩年,期間須接受戒毒治療,不得再接觸毒品。第三被告觸犯一項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考慮其一再犯案,守法意識薄弱,僅譴責及監禁威嚇不足以實現懲罰目的,故不予緩刑,將其二三年十一月觸犯的傷人案件的刑罰(囚六個月緩刑兩年)競合後,總刑期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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