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標誌出台
【本報消息】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公佈多項法規,簡介主要內容。
第九/二○二四號法律,修改第四/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職宣誓法》,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當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且增訂相應誓詞;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規定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二○二四號法律《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移交管轄的日期由載於《公報》的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第八十九/二○二四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國家秘密標誌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自二○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