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刑法典》關於“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所作的規定,今日會介紹“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兩項罪名均是於二○一七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的。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六九-A條規定,行為人透過給付或承諾給付報酬或其他回報,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以下任一行為,不論該未成年人是男性或女性,行為人均會觸犯“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並承擔相應處罰:
一、與相關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四年徒刑;
二、與相關的未成年人進行其他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在上述規定中,有關“報酬或其他回報”,既包括金錢,亦包括其他可被理解為交換進行性行為的代價報酬;有關“給付”,既包括由行為人直接給予未成年人,亦包括行為人透過第三人給予未成年人,又或由行為人或第三人給予協助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務的其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屬犯罪未遂情況,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七○-A條,有三種情況可以構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第一種是: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包括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又或引誘未成人作出相關行為。第二種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色情物品(例如為了出售而存有相關色情物品)。第三種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例如透過網絡媒體),傳送(例如微信傳送)、展示或轉讓,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色情物品。
任何人觸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一經罪成,視乎具體情節,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八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兩種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一七一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親屬關係(如父女)、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如僱主和僱員),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對“姦淫未成年人罪”和“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所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九-A條、第一七○-A條及第一七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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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