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坐大轎?(下)
幾年之後鬧起之事更甚。《粵海關志》:“本年(一八三〇年,清道光十年)春間,訪有番婦到省潛住之事。咭唎國大班(口+盼)(口+師) 復攜帶番婦來至省城,到公司夷館居住,又該夷商由船登岸坐轎進。”這真是出大事了。
首先“番婦”到省城之事“原無准帶婦女到省之例”,“番婦”只能寄居在澳門,不得進省;其次,“番婦”居然乘轎,舊制中夷商都不能乘轎,何況“番婦”?因此兩廣總督李鴻賓嚴令“將番婦驅令回澳”,惟大班仍稱自己患病,需其照顧,待病癒即令其回澳。最終“番婦”在清政府之壓力下年末返回澳門。
事情仍未結束。翌年,李鴻賓“謹會同覈議章程八條”,頒佈了《防範夷人章程八條》。當中清晰寫“責成關口巡查弁兵,如遇夷人攜帶婦婢赴省,即行攔阻截回”,同時“至夷人在省坐轎……除諭飭各國夷人遵照,嗣後不得在省乘轎上岸外,併嚴禁姦商不得給送肩輿、代僱輿夫及受僱肩擡希圖獲利”。
道光朝發生了不少夷人乘轎之爭議。一八三七年(清道光十七年),兩廣總督鄧廷楨指出“聞(洋人)近日多乘內地大轎,用內地民人扛抬”。雖然澳門同知及香山知縣多次禁止,但是仍然有轎夫貪圖錢財為“夷商”抬轎,鄧氏決定對轎夫施以枷號的刑罰。同時申明以後“澳門轎夫儻有甘心下賤,受僱扛抬夷商……即拘拏重治其罪。若地方官失於查察,甚至諱不上聞,一經發覺,據實從嚴參辦,庶中外有必謹之防,而愚賤無失身之恥”,以示嚴禁洋人乘轎的決心。從此事可看出封建社會等級森嚴,明等級、別貴賤等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隨着時間過去,華人也能為歐洲人抬轎。一九〇二年頒佈的《澳門傭工章程》對華工之事做了規定,當中指明僱工包含轎夫此職。後來轎這種交通工具多次在澳門出現,成為澳門歷史中不可忽略的一環。
澳門歷史教育學會 黎嘉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