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為了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任何人與未成年人(不同犯罪有不同的年齡規定)作出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又或重要性慾行為,即使沒有採用暴力等手段,又或即使該未成年人出於自願,亦會觸犯《刑法典》有關侵犯性自決罪的相關罪名。接下來幾星期,本欄將為大家分別介紹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性犯罪的規定。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六六條的規定,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行為人均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將承擔相應的處罰:
一、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或對其為此行為,又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又或在他們面前為重要性慾行為,且是直接向其為之,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又或使其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行為人可被科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三、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法典》第一六四-A條的“性騷擾”或第一六五條的“暴露行為”所指的行為、又或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四、如因意圖營利而作出上述第三點所指的行為,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一七一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如父女)、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如僱主和僱員),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對“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所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六條及第一七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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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