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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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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4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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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刑法典》全文

    《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為了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任何人與未成年人(不同犯罪有不同的年齡規定)作出性交、肛交、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又或重要性慾行為,即使沒有採用暴力等手段,又或即使該未成年人出於自願,亦會觸犯《刑法典》有關侵犯性自決罪的相關罪名。接下來幾星期,本欄將為大家分別介紹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性犯罪的規定。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六六條的規定,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行為人均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將承擔相應的處罰:

    一、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或對其為此行為,又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又或在他們面前為重要性慾行為,且是直接向其為之,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又或使其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行為人可被科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三、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刑法典》第一六四-A條的“性騷擾”或第一六五條的“暴露行為”所指的行為、又或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四、如因意圖營利而作出上述第三點所指的行為,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一七一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如父女)、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如僱主和僱員),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對“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所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六條及第一七一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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