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口”不賣,有甚麼法律責任?
黃太決定購買李先生出售的住宅單位,故與李先生簽訂了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並支付十萬澳門元的定金。然而,過了一星期,黃太突然收到地產經紀的通知,李先生不出售有關單位,並向黃太退回定金。黃太覺得這樣太兒戲,李先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其實,當黃太與李先生簽訂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後,雙方就有義務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如果李先生因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例如“反口”不賣,或故意拖延簽署公證書的時間等),根據《民法典》第四三六條的規定,黃太有權要求李先生返還雙倍定金,即二十萬澳門元。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八二○條規定,在無相反的協議下,黃太亦可以李先生不履行簽署不動產買賣公證書的義務為理由,透過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請求判處李先生履行預約買賣合同,與其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黃太最終選擇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就不可以要求李先生返還雙倍定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四三六條及第八二○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