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簽工會法意見書呈細審表決
工會未登記擬無權代處理糾紛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審議並簽署《工會法》法案的意見書,將提交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活動不得違背宗旨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並簽署意見書,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介紹,法案規範工會的組成、登記、運作,以及其權利與義務。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並須依法登記。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不會因參加或不參加工會的活動而得到優惠、受到損害、被剝奪任何權利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工會需依法行使其權利,活動不得與宗旨相違背。
法案建議,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事宜、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的事宜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
同時,工會的活動不得對澳門特區的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對社會基本運作所需的公共服務及其他緊急服務的持續和有效運作造成影響。
就工會可否協助會員集體行使罷工權的問題,根據意見書引述提案人的回應,指出基本法、《勞動關係法》已就僱員行使罷工的權利予以保障,法案沒有規範工會涉及任何罷工方面的權利,但並不妨礙工會遵循善意原則與僱主就涉及僱員個人的勞資糾紛事宜溝通。
擬明年三月杪生效
公法勞動關係方面,意見書內容提及提案人的解釋,稱考慮到公職法律制度有其本身的邏輯及協調性,尤其是涉及權利義務及福利待遇等事宜,故工會不得代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處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
法案規定,未按本法案規定或登記成為工會的社團,在工會法生效後,不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勞工局或僱主均可不予受理。
陳澤武稱,與本法案相關的補充法規有八項,政府需時處理。法案的生效日訂在明年三月三十一日,現有社團可提前在一月一日開始辦理工會登記手續。本澳現存僱員的社團共有四百五十九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