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A10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本地三青年岐黃學者分享經驗
鏡湖培訓醫護幹事育管理人才
向股東轉讓公司資產
和諧廣場今起首段交管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4 3月25日 星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向股東轉讓公司資產



《商法典》全文

    向股東轉讓公司資產

    A先生和三個朋友共同經營一間從事運輸業的有限公司,各佔股百分之二十五,最近公司購入一批電動車以替代原來的汽車。

    由於汽車較為殘舊沒有人願意接收,A先生就向公司提議,可將汽車贈送給自己,就免卻處理汽車的煩惱。

    然而,公司的法律顧問表示,無償將公司資產轉讓給公司股東,並不符合現行《商法典》的規定。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公司的資產

    根據《商法典》第176條規定,公司之設立經登記後即取得法律人格。而第177條第1款規定,公司具有實現其宗旨屬必需、有利或適當之權利及義務的能力。

    因此,一間公司在依法取得法律人格後,就可以如同自然人一樣成為法律關係主體,轉讓及取得財產,這些財產就是公司自己的資產,不屬其他人所有(包括公司的股東),這些資產經董事會決議可自由轉讓。

    向股東轉讓公司資產

    法律上並無禁止公司向股東轉讓資產,但必需遵守相關規定。根據《商法典》第208條第1款規定,向出資佔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取得及轉讓公司資產,僅得以有償方式為之,且該取得及轉讓須事先經股東議決通過,該股東不得投票。

    但供消費及公司平常業務用的資產,則不在此限。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公司不可以將汽車贈送給A先生。此外,即使公司是將汽車賣給A先生,亦必需事先經其他股東議決通過(A先生不可投票)。

    核數師報告

    根據《商法典》第208條第2款及第202條規定,在作出上述股東決議前六十日,應先讓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對有關資產的價值進行核實,以確保有關價值不會有重大改變,而在作出轉讓前須將有關決議登記。

    轉讓資產的方式

    公司向股東轉讓資產須以書面合同作出,否則無效;如果因資產的性質無須採用其他方式(例如轉讓不動產,就必須採用公證書的方式作出),則以私文書便可完成轉讓。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商法典》第176、177、202、208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且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