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電犯法代價重 勿因小利鑄大錯
問:為節省開支,我準備將大廈電錶箱的電線接駁至屋內使用,反正小業主也是大廈公共電力裝置的擁有人,應該沒問題吧?
答:你此舉絕不可取!大廈內的公共電力裝置及供應電力屬業主共同擁有,若你違規接駁電線偷電自用,會觸犯《刑法典》第197條的“盜竊”罪,一經追究,可處最高三年徒刑,即使犯罪未遂亦會被處罰;倘造成損失的金額超過三萬澳門元,則觸犯《刑法典》第198條的“加重盜竊”罪,量刑將按最終損失金額而定,最高刑罰更可達至十年徒刑。此外,偷電行為有機會令電流過大導致相關設備超負荷,危害公共安全,倘釀成火警,行為人將構成《刑法典》第264條 “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第三款規定的犯罪,可處最高五年徒刑;若火警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相關刑罰更可增至最高八年徒刑。
偷電行為不僅違法,更會為公共安全帶來極大危害,還須承擔相應民事賠償,本局呼籲居民切勿以身試法。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或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或PJ_Macao)。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