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中樂團脫離當局非不執行裁決正當理由
中院:文局須對投考人重新評分
【本報消息】二○一九年文化局開考一個“四三○(薪俸點)”職位,考第二的投考人不服,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獲勝訴,但當局沒有執行該份要求重新評分後、投考人變考第一的判決,社會文化司司長宣告消滅二○一九年的對外開考程序。投考人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審理認為,澳門中樂團脫離文化局並非不執行裁決的正當理由,命令文化局須嚴格執行判決內容,對各投考人重新評分排名。
審查履歷存瑕疵
案情指出,二○一九年文化局開考一個中樂範疇的“四三○”職位,只有一缺。考第二的投考人不服提起訴願,被社會文化司司長駁回後,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裁定有關請求成立,指負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審查履歷時存有瑕疵,欠缺分析投考人曾於二○一二至二○一七年以勞務合同方式為文化局提供服務,要求文化局重新評分。評分後考第二的將變第一。
開考程序被消滅
但文化局沒有執行該中院判決,以自二○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管理和運營樂團的職責已轉交給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該局失去合法招聘有關人員的權限為由,建議社會文化司司長宣告消滅有關對外開考,這樣有正當理由不執行中院裁判。有關建議獲司長接納,司長於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宣告有關開考程序消滅的批示,再遭到該投考人上訴至中級法院,請求法院命令被訴實體遵行上述司法裁決。
中院於二○二三年六月頒下判詞,指認同檢察院意見,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應於三十日期間內自發遵行法院在行政上之司法爭訟程序中作出之確定裁判,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不履行相關撤銷性司法裁決的正當理由。
合議庭指此案招聘程序相同,正確的做法是繼續完成該程序,然後由新管理機構僱用排名最高的投考人。裁定宣告相關行政程序消滅的批示無效,並命令當局須在二十天內嚴格遵守中級法院第四八九/二○二一號案合議庭裁判的內容,恢復對各投考人重新訂出評分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