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修法 宣教增效
《道路交通法》修訂案提上立法日程,建議增加及修改多項條文,例如引入“扣分制”,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和規範電動輪椅的使用等,違反者將罰款。
智能手機盛行,不少人難以脫離無網生活,駕車、行路“機不離手”、“眼不離芒”。世界各地因開車或過馬路時“玩手機”引致的交通意外激增,內地及不少國家與地區均有針對相關問題立法規管,對違反者處以警告或罰款等,目的是希望減少只顧“玩手機”而罔顧路面安全的情況。
本澳早在二○○七年已立法禁止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實施初期執法較嚴,達到一定阻嚇作用。但近年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的問題非常普遍,道路上經常可見個別駕駛者開車期間機不離手,駕車時精神不集中,直接影響道路安全。甚至不少摩托車上亦安裝了放置手機的固定裝置,有駕駛者即使行車時,經常留意手機訊息,同樣會令到駕駛分心。
立法會即將討論《道路交通法》修訂案,除建議提升對駕駛時使用手機的處罰金額,亦建議新增針對行人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的處罰。完善《道路交通法》是好事,但前者在取證及執法成效差強人意,後者即使能定出相應法律,又如何保證能達到應有的效力?
行人在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提電話往往時間較短,要有效取證不易。本澳的“天眼”系統只用於輔助警方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基於私隱的保護,不能用於針對輕微交通違反的取證,要作出檢控相信亦難,將來會否又出現“有法不依”的情況?此外,在訂定法律條文時,更需要清晰介定屬於違反相關法律的明確標的,如今手機功能多,通話、短訊、社媒訊息、影音播放等,如何才是“使用手機”?握在手中訊息自動接收是否屬使用?用免提裝置觀看影音短片屬免責?
除了立法,宣傳教育同樣重要,去年警察部門拍攝的交通安全宣傳短片深入民心,在執法工作的配合下,起到一定推廣成效。當局大可針對不同的交通安全問題,以多元方式宣傳及推廣,甚至在交通燈裝置系統加入宣傳功能,即場在“低頭族”過馬路時作出提醒。
夏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