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非物”的平權論爭
如果問及首位闖入太空的探險者,人們腦海中立即冒出阿姆斯特朗(Neil Armstrong)的太空人形象,及其名言——“這是個人的一小步,人類的一大步。”然則,首次進入太空的“冒險家”並非人類,而是一條小狗——萊卡(Laika)。那是趟一去不復返的遠征,“萊卡”卻替人類跨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日,“萊卡”被裝進史普尼克二號人造衛星(Sputnik 2),從哈薩克斯坦升空。“我們當然知道牠註定要死於這場飛行,因為牠沒有回來的辦法,這在當時是不可能的。”前蘇聯生物學家科托夫斯卡婭(Adilya Kotovskaya)多年後回憶時說到。在出征前的那個夜晚,她去向“萊卡”告別,“請求牠原諒我們,我甚至在最後一次撫摸牠時留下了眼淚。”
由動物保護到動物平權
太空狗“萊卡”原是莫斯科街頭的一隻無名流浪狗,三歲左右,六公斤重。蘇聯之所以將目光投向流浪狗,是因為牠們適應性強,需求更少,而且也易挑選外貌上鏡的太空狗。在科托夫斯卡婭的回憶裡,“萊卡”機智、天性溫順,且表情豐富逗人矚目。因此,牠被選中了,從莫斯科街頭進入太空特殊訓練營,“萊卡”從此踏上一去不復還的征途。據報,當時不少市民對“萊卡”有去無回的遭遇扼腕歎息,動物保護團體更在多個蘇聯大使館及聯合國總部示威遊行,而英國犬類保護聯盟(National Canine Defence League)則呼籲為牠默哀。
假若今天再送一隻小狗去太空而又無法返回地球時,恐將掀發動物平權的滔天熱議。事關動物福利與權益,當動物平權潮流滾滾來襲,大概沒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然而,在六十七年前,美蘇爭霸正酣,人亦為此犧牲,何況一隻小狗。
大半個世紀以來,動物福利和權益日漸為人重視。一九九二年,英國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Farm Animal Welfare Council)確立五大自由:免受飢渴的自由;免於因環境而承受痛苦的自由;免受痛苦、傷病的自由;表達天性的自由;免受恐懼、壓力的自由。它們逐漸成為現今社會評斷動物福利的重要標準。
如今,有關動物保護的法規,也得以在部分地區推行。澳門於二○一六年通過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禁止宰殺貓狗、虐待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等行為;禁止為食用而售賣貓狗,或其屠體、內臟、肉及肉製品;並要求動物展覽、演出、科學應用需取得相關許可。《動物保護法》亦明確飼主義務:保護動物的生命、健康;提供適當的飲食、活動空間;預防傳染病,尤其須為犬隻注射狂犬病疫苗等。而去年十月,四川羅威納犬傷害女童事件也在內地引發動物保護和社會文明的激烈爭論。網絡上,支持與抵制撲殺流浪狗的意見,針鋒相對、各不相讓。
當然,某些地區更為激進,動物保護團體不單力推動物保護行動,更加力爭動物平權運動。
“你的消費娛樂 牠們受罪終身”
一些動物保護團體認為,農場、牧場、馬戲團、動物園、海洋公園、各種動物展演空間,美其名曰寓教於樂的場所,實乃變相終身監禁動物。從大型肉食性動物到嚙齒類動物,牠們被關在狹小的鐵籠、柵欄、飼養箱裡,難以舒展天性。日復一日折騰身心,動物出現各種刻板行為:來回踱步、搖頭晃腦、轉動舌頭——“動物的受苦是可觀察的,我們卻用幾百塊錢的門票,買斷了牠們一輩子的自由。”
此情此景,動物只為娛樂,並無生態復育、保育甚至教育的功效,而且政府大多沒有心思、人力監督,展演場所亦無經費、空間經營良好的環境。因此,某些動物保護團體呼籲:“停止進口,停止繁殖,停止觀看,停止動物展演!”動物保護團體常常為此舉行聯署活動,試圖營造社會壓力,迫使政府改弦易轍,進而終結動物的苦楚——這才是他們所認為的文明進步的標誌。
在反對聲音中,動物保護人士“停止進口,停止繁殖,停止觀看,停止動物展演”的主張,給予動物“自由”,進而平等對待一切動物的想法,並非人類的文明進步,乃是癡人囈語,“吃飽了撑着沒事幹”。有人甚至揶揄,“先讓這些人(指極端動物保護人士)餓幾天試試,看看他們吃什麼!喝西北風?”於反對者而言,動物保護人士往往採取多種標準,敘述片面的動物權利議題。人類生存絕非易事,他們享受人類文明的果實,卻刨動文明之樹的根脈,有時表現得相當偽善。
不單極端動物保護人士言行難以完全一致,大眾亦對動物平權的取態有些曖昧。這既是一個現實問題,也關涉道德困境。當人們觀賞精製的紀錄片,看到大象、鯨魚或其他受傷的野生動物陷入困境時,心中頓時忐忑不安;而當得悉牠們被成功獲救後,內心發乎真誠的歡悅。然而,說到用於科學研究、臨床實驗或者肉類動物(如豬牛羊雞鴨鵝)的處境時,民眾卻對牠們的痛楚避而不談。甚至於社會輿論顧慮大眾的情緒,刻意忽視乳品、肉類工業背後,慘無人道的營運模式。
“動物非物”的未來趨勢
理之當然,關於動物平權的探討最終立足於法律,並且往往係在最高位階的憲法層面展開爭議。在歐美一些國家,迥異於“原典主義”(Originalism),“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認為它是動態的,即便沒有正式修改,憲法內蘊亦可順應社會形勢而變化,為政府治理提供靈活的政策工具和法律手段。
習俗上,乃至通行法律語境中,常將寵物的所有人稱為“主人”。然而,飼主與寵物之間,業已超越“所有人”與“所有物”之“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的法律關係,而日漸生成旁人亦可感同身受的“情感關係”,此種“情感關係”正對物權法定主義形成嚴峻挑戰。
伴隨“情感關係”暗自滋生,寵物擬人化的現象愈加明顯,寵物已非單純的“動物”,而越來越被視為“類人”。飼主常將寵物視同家庭成員,喚作乖仔、乖女或乖孫。大眾亦已慣於稱“寵物狗”為“毛小孩”,叫“寵物貓”作“喵小孩”,喚“飼主”為“鏟屎官”。從前,嬰兒車中躺坐者自是嬰兒、孩童;現在,常見“汪星人、喵星人”。人們問詢寵物性別時,不宜直呼“公、母”,而應婉言“男生或女生”?甚至於一些年輕人,特別是未婚者,關切所養貓狗等寵物,遠甚於父母。
現代社會觀念丕變,加之少子化或無子化助推,法律對於寵物的處置確已難如過往,單純視為會“動”之“物”,而屬於飼主的“動產”。越來越多聲音強調“動物非物,乃獨立生命體,應受法律特別保護”的觀念。一些學者試圖將脊椎動物定位於“人”與“物”之間,賦予某種程度上的法律人格,令其享有一定特殊權利的法律地位。早在一百多年前,英國社會改革先驅紹特(Henry Salt)便在《動物權利:考慮其與社會進步的關係》一書中主張,人們不應基於對非人動物的偏見,而排斥其權利的考量。他寫到:“我們必須擺脫他們與人類之間存在鴻溝的觀念,並且承認人與其他動物的連結性,以及與所有生命存有類似手足的情誼。”
動物平權的觀念,帶給傳統倫理巨大衝擊。物種的藩籬,倫理的規限,與認知的差異,更讓現代社會莫衷一是。常伴左右的貓狗寵物,與人類日漸緊密的連結、愈加親密的情感,如同一把利刃,或將人倫障幕刺破一道裂口,為“動物非物”撕開一線遠景。這無關乎文明不文明、進步不進步,當是人類對自身價值的觀照與存在哲學的重塑。
小狗“萊卡”永遠流浪太空,無法安息的乃是人類的魂靈。
雲山(文化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