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據新華社北京十八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二三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為保障行政法規體系的一致性、規範性和時效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國務院對因機構改革需要修改的金融領域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一部行政法規和兩個國務院決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修改《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根據機構改革方案關於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單位相關規定作出調整。同時,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精神,對貨幣政策委員會相關職責和工作程序等作相應完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規定貨幣政策委員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調整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和人員;三是進一步明確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類別和任免程序;四是完善工作程序,規定貨幣政策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採取多種方式加強預期引導和市場溝通。
二、修改《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根據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將文件中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三、修改《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根據機構改革方案關於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將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以及監管主體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