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毋須領牌 市署監管符條件否
零售鮮活食品登記即可
【本報消息】目前鮮活食品零售場所須持有市政署發出的准照才可對外營業。二月一日起,凡向公衆零售蔬菜、肉類或漁獲的場所無須再向市政署申領准照,只需開業前向市政署辦理登記並取得證明後便可經營。
場所須符營運條件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昨日介紹《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張永春表示,經詳細分析居民的消費模式和市場經營現況後,在兼顧食品衛生及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特區政府制訂本法規,以登記制度取代准照制度,貫徹“便民便商”的施政理念。
法規的主要內容是,凡向公衆零售蔬菜、肉類或漁獲的場所,無須再向市政署申領准照,只須在開業前向市政署辦理登記並取得證明後便可經營。爲保障食品安全及環境衛生,經營者須確保場所符合各項營運條件,包括將登記證明張貼在場所顯眼處及使用合規設備售賣。市政署負責監察場所是否符合條件。未經登記而經營零售鮮活食品場所或沒有遵守法定營運條件者,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罰款。
現持牌者視已登記
過渡安排方面,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市政署發出有效准照的場所視為已完成登記,無需重新登記。法規生效前已向市政署申請開業准照的待決個案,將按新法規定辦理登記。
法規自今年二月一日生效。
●鮮活食品 供食用的蔬菜、肉類和漁獲,不包括經加工、烹煮或調配可供直接進食的食品。
●零售蔬菜 新鮮的植物及食用菌,不包括水果
●零售肉類 新鮮、冰鮮、急凍或經解凍的禽肉及畜肉,包括內臟及相關製品
●零售漁獲 鮮活、新鮮、冰鮮、急凍或經解凍的水產及相關製品等場所。
臨時性展銷鮮活食品場所、攤位,以及公共街市攤位、小販檔位不受“登記制度”監管。
已持有效的二〇二三年度零售蔬菜、肉類或漁獲准照的場所,視為已按登記制度登記,准照持有人無需向市政署申請二〇二四年度准照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