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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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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局職員呃公帑囚七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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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4 1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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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局職員呃公帑囚七載

    自組社團隱瞞身份     虛報活動資料

    前教局職員呃公帑囚七載

    【本報消息】前教青局職員被指暗中操控某青年社團,虛報活動資料騙取教青局資助款項。早前被初級法院裁定詐騙、偽造文件、濫用職權等四十七項罪名成立,監禁七年,並要向教青局賠償三十多萬元。

    案件由廉政公署接獲舉報並調查。案情顯示,李某(第一嫌犯、現年四十三歲)當時在教青局負責青年社團活動資助審批及監察工作,聯同歐陽姓的第二嫌犯等人成立某青年社團,於二○一七至二○二○年期間,李某隱瞞自身與該社團的關係,處理該社團的活動資助申請、監察工作。

    誇大數字騙資助

    上述三年間,李某合共處理了涉案社團以及借用其他青年社團名義的十九個活動資助申請。他會於活動結束後,親自或指示他人填寫活動資助運用報告及整理佐證文件,透過誇大活動參與人數、餐費及交通費等方式騙取教青局資助。相關報告及文件由第二嫌犯或其他相關的青年社團負責人簽名並向教青局提交。李某更曾在申請期結束後,在局內電腦系統加插活動資助申請,並以資助分析人員身份為申請給予正面建議。

    案中第三至第六名嫌犯曾先後加入涉案青年社團擔任理監事會成員,曾按李某指示製作活動報告。案發時,第七名嫌犯的職業為旅遊從業員,曾協助訂購涉案社團的活動機票並開出有關收據。

    複製文件致成員

    於二○二一年,李某發現教青局的伺服器內有調查其社團活動申請的電腦文件,他在未經許可下複製有關電腦文件並發送給社團成員,以便成員應對查問。

    於初級法院審訊時,除了第四嫌犯否認控罪,辯稱不知道向教青局所提交的文件內容虛報,包括第一嫌犯在內的其他嫌犯均認罪,並願意作出賠償。

    合議庭經審理,根據第一嫌犯和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不採信第四嫌犯的說法,裁定案中七人全部罪成。

    首被告賠卅五萬

    第一嫌犯觸犯多項詐騙、偽造文件、濫用職權、公務員實施之偽造罪、電腦偽造等四十七項罪名,合共判處七年徒刑;第二嫌犯觸犯六項詐騙罪、六項偽造文件罪,合共判處兩年九個月徒刑,暫緩三年執行;第三至第七嫌犯被判囚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緩刑一至兩年。第一及第七嫌犯要以連帶責任方式向教青局賠償四萬多元,第一嫌犯另要向教青局賠償卅五萬三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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