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證人:江志併案違原則
【本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在中院進行第十八日審訊。江志被指在多宗偵查案中,與商人蔡秀英、蔡丈夫吳懷珠,律師關凱倫共同受賄,使受查人免被檢控,江志曾把其檢察官妻子承辦的案件合併入自己的案件,並在數年後將案件歸檔。
負責調查的廉署調查員作證稱,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有兩宗分別涉及不法賭博及詐騙的案件移送檢院,嫌犯均為陳姓、蔣姓等人,兩案先後分發予江的妻子及江承辦。通過江、蔡的手機通訊軟件記錄發現,兩人約定同月廿四日吃飯,蔡提及“順便看看陳及0.001的事”。江志向妻子借閱案件近五個月後,着同事代替妻子簽名、以同意兩案合併。證人指出,江志把案件併入自己承辦的偵查案,已有違“後案併入前案”原則。二○一九年一月,江志將案件歸檔。
調查員續指出,案中另一名戴姓嫌犯於二○一九年申請退回被扣押的一百八十多萬元籌碼時,江志要求代表的李姓律師向檢院提交“特別授權”。關凱倫在一宗二○一三年歸檔的案件中,以一般授權便可代表嫌犯取回扣押物(手提電話及SIM卡),對比之下關似有“特權”。
江志代表律師劉耀強質疑,為何訊息有“陳”字就能認定是案中的陳某,且也不解釋“0.001”所指為何。劉亦提到,戴姓嫌犯當時由其代表、而非由與其當時同一律師樓的李律師代表,或許是溝通上出現誤會,而令人以為要由李律師領扣押物,因而出現要“特別授權”一事。
控辯爭論關有否辯護
上述案件陳姓、蔣姓等嫌犯的辯護人是關凱倫,控方代表之一檢察官仇治平質疑關有否進行辯護工作,“俗啲講,係咪佈景板?”調查員稱關只收“律師費”,沒進行辯護行為。
證人指關凱倫為“佈景板”、“有特權”的言論遭到其他律師質疑,蔡代表律師廖善昌問證人,在司法保密階段可以期待律師做甚麼才不是“佈景板”?
起訴書提及關曾陪同該案嫌犯接受訊問,關的代表律師周國強問證人,此是否辯護工作?周又質疑證人以檢院二○一三年對領取扣押物的要求(持一般授權便可)對比二○一九年的要求(需要特別授權),欲以此證明關“有特權”,兩事相差多年,且案中扣押物的價值也不同,認為並無可比性。
該調查員也負責調查一宗江志涉嫌洩密,促使被害人撤訴的偵查案。該案發生在二○一八年,一名越南人士遭遇“公檢法詐騙案”,到許某的珠寶店匯款一萬九千元(該店實際由蔡秀英持有),許因此成為嫌犯。
調查員在江志的舊手機發現,蔡發給江志的求助訊息,談及許某涉案,“周二要到你處”。三月二十一日江與蔡、吳吃飯;兩日後江志向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借閱卷宗;翌月三日,該案越南人向檢院提交不追究的文件,指已收取一萬多元賠償;同日江約蔡吃飯。及後,有聊天訊息顯示,吳向江了解退回扣押物的進度。調查員在蔡的家裡,也找到由江志手寫的、該名越南人聯絡資料的文件。另外,有聊天訊息顯示,在二○二○年十月,有人向吳查詢有關扣押物的事宜,吳回覆“現人事變晒,要問一問先”。調查員指出,當時江志在放無薪假,訊息反映吳要知道扣押物的事情變得困難。辯方劉耀強則反駁,有否調查除上述三月吃飯的日子以外,江蔡二人有否見面?質疑調查是否客觀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