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鄉會證人:冇透過江志收集會費
【本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日在中級法院作第十五日審訊。對於涉“拆案”的報酬記錄,江志曾解釋是其籌辦湖南同鄉會活動費用的記錄,有同鄉會副會長作證稱,沒有透過江志收集會費。
廉政公署在江志的電腦內發現一個《湘澳互惠基金認購紀錄.xls》的電子檔,江志曾辯解,有關記錄與其籌辦的湖南同鄉會、湘澳文化交流基金事宜有關,並非控方所指的“拆案”報酬。
湖南同鄉會蔡姓副會長昨出庭作證,稱同鄉會於二○一二年成立,沒有透過江志收集會費,也不知道有文化交流基金一事。會內的活動通常只有春茗、百萬行,聯誼活動經費主要來自會長。但首屆會長不夠大方,只做了一年多,及後改選嚴姓新會長,甚至接待湖南的訪問團也由嚴會長“揞荷包”(即“付錢付帳”)。“管錢”事宜則由一位“劉太”,以及由一名較年長的女士負責。
赴同鄉會春茗
證人指出,江志是創會顧問,有出席春茗活動。對於同鄉會早期會址在中福商業中心(控訴指單位由蔡秀英租用,並無償提供予江志作同鄉會會址)。證人指出,印象中這個地方由首屆會長提出,沒付租金。僅使用了幾年便遷址,新址租金也由嚴會長出資。
一宗由江志承辦的冒牌貨案,涉及四十七件懷疑侵犯商標的金飾,江志批示命令海關將扣押物移送檢察院,沒着海關調查便歸檔。當年負責該案巡查行動的海關呂姓副關務督察供稱,海關對於是否移送扣押物至檢察院沒有特別準則。照道理是由檢察院指示是否找鑑定人作補充鑑定,但強調其僅負責行動及調查,有關工作由海關技術及訴訟處跟進。
該案中,江志指示將冒牌“H”皮帶扣拆爛,有關碎鑽歸還物主。對於有關做法,證人指物品已鑑定為假貨,一般會由海關銷毀。
經手兌匯外幣
控訴指出,江志會為從事兌換業務的第二被告蔡秀英招攬生意,並從同事兌換貨幣中賺取差價。控方傳召曾因擅取扣押物被判刑兩年的前檢察院司法輔助廳廳長林伊娜出庭,她承認曾於二○一四年多次經江志兌匯外幣。最後一次在二○一五年,她的澳門銀行帳戶過數一百二十多萬港元給江志的戶口,然後一筆一百萬元人民幣轉帳到林父的內地戶口。
昨日上午一名證人作證時,法官馮文莊談及,輔助錄取口供工作理應是司法文員的職權,再次質疑為何行政人員可在口供紙簽名。證人回應,據了解過去司法文員不足夠,故出現相關情況,隨着司法文員增加,已不能再有行政文員在程序科工作。
另外,廉政公署調查員將於下周一作證,控方向法庭申請讓證人帶電腦以PPT作證。法官唐曉峰因應廉政公署證人過去在其他案件的作證方式,予以批准,但強調證人應集中陳述所參與的調查工作,而非以此方式展示卷宗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