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一)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已於9月1日生效,這部法律有助解決樓宇出現滲漏水時存在的“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為讓大家了解相關規定,小錦囊將一連多集以一問一答方式向大家介紹該制度的主要規定。
問:是否所有樓宇都適用《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
答:《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適用於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及獨立單位,尤其包括因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滲漏水而須進入獨立單位檢查或施工的取代同意的情況。但對於在建的樓宇(俗稱“樓花”),則不屬該法律適用範圍。
問:如何透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
答:1.針對樓宇、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滲漏水爭議,涉事雙方須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受滲漏水影響的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檢測報告,如有關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以調查滲漏水源頭或進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進行檢測或維修。
3.如果懷疑出現滲漏單位的業主拒絕合作,受影響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解決下列問題:強制入屋檢查;入屋進行維修工程;因滲漏水的財產損害賠償。
此外,如果因不當檢查或工程,又或經證實與滲漏水無關的檢查,被入屋單位的業主亦可透過必要仲裁提出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