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關於指定工程師及人員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規定
早前小錦囊為大家介紹了《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關於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有的定義,今天將繼續為大家介紹上述法律對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處罰規定。
指定工程師及指定人員的義務包括:執行由其負責的工作,預防發生事故;將在執行工作時發現的可能造成人的損害、物的損毀和意外的情況,即時通知安全管理人員及承造商,並提供建議,以便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消除所存在的危害;根據本身專業及經驗完成現場測試、檢驗或檢查後,填妥法律及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的表格,並立即將之提交承造商,以及就由其制定的施工方案,對承造商提供技術指導,並監察承造商是否按相關方案的條件施工。
違反上述義務的規定,指定工程師最高可被罰款50,000澳門元;對指定人員,最高罰款25,000澳門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2023號行政法規《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技術規範》第6條及第32條的規定。
(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