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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檢涉受賄案檢院職員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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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11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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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檢涉受賄案檢院職員作證

    助檢涉受賄案檢院職員作證

    【本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日在中院進行第九日審訊,全日由檢察院工作人員作證。江志曾以口頭方式把案件分派給自己承辦,並於同日把案件歸檔,證人形容有關分案方式是“例外中的少數”。庭上也提及,江志及主任檢察官黎裕豪均會着助手草擬控訴書或歸檔批示,江志曾把原本作出控訴的草案改為歸檔。

    二○一四年五月,正值周末輪值的江志,將劉海貴(江志曾稱劉是其好友)等人涉“偽造文件”的案件分發給自己,並即日歸檔。

    口頭指示人手分案

    李姓檢察院“中心科”工作人員表示,當時江志是口頭指示人手分發上述案件,無書面紀錄。江有權人手分派案件,但分案給自己承辦是例外情況,李當時感到”出奇”,口頭方式分案更是”例外中的少數”。

    辯方律師何金明問證人,當時覺得“出奇”有否提出質疑?證人認為人手分案需要書面紀錄,應該要改善,但當時自己沒提出質疑。

    另一證人為崔姓檢察院工作人員,由二○○三年至二○一七年擔任江志的助手,其工作內容涉及替江志草擬控訴書或歸檔批示。就二○一二年一宗江志承辦的“賭底面”案,崔所撰寫的草稿為作出控訴,不過江志最後把當中的三個人歸檔。

    崔指出,會按照江志“ACU(控訴)”或“ARQ(歸檔)”的指示方向,起草控訴書或歸檔批示,最後版本通常由江志撰寫,會有改變方向的情況但不多。

    控方及辯方均提及,與江志同科的主任檢察官黎裕豪,曾協助江志處理至少八十至一百宗案件,而有關案件是由黎裕豪的助手起草。

    質疑行政人員詢問

    法官陳廣勝問證人,助手工作性質如同“半個司法官”,江志是否很空閒?證人回應指出,江志會修改其草稿,有時甚至會大改,不清楚江志是否很空閒。

    顏姓檢察院負責行政的技術員曾在江志所屬程序科工作,指出錄取口供後,檢察官通常會先離開,又或與職員一同離開。她未見過江志向錄取口供人士派卡片或紙仔,也不記得涉電腦詐騙的黃某錄口供時江志是否在場。

    對於證人提及會按照檢察官的問題詢問錄口供人士,法官馮文莊質疑行政人員並非司法文員,如何詢問?顏某稱,有時會有檢察官在場,若為提前預約的證人,則按照檢察官的問題錄取口供,經錄口供人士確認內容後,檢察官再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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