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被招牌砸傷者可追責
【本報消息】水坑尾前晚發生一宗疑因招牌外飾墮下而砸傷途人的事件。澳門執業律師施麗君表示,居民若因建築物外牆的招牌和廣告而遭受損害,有權透過司法途徑追究法律責任,追討由此而遭受的財產和精神損失,屆時司法機關將綜合證據並按法律規定作出判處。
至於大廈招牌砸傷途人的責任歸屬問題,則視乎是由哪個人或實體負責裝設及維修保存。施麗君表示,根據第一四/二○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一條規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可透過決議,許可在樓宇外牆裝設招牌和廣告。若地面層獨立單位不屬居住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則該單位的所有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獲得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持有人(如:承租人)均可在該單位外牆裝設招牌和廣告,而無須經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許可。
歸責須看具體情況
同一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在樓宇外牆裝設招牌和廣告的人士和實體有義務保存和維修該等招牌和廣告,倘第三人因該等招牌和廣告而遭受任何損害,那麼,裝設的人士和實體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招牌和廣告是由獨立單位的持有人裝設,則該單位持有人和權利人亦須對第三人遭受之損害負連帶責任。
此外,倘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已聘請管理公司為建築物提供管理服務,且服務內容包括對大廈外牆招牌和廣告進行保存和維修,則在保存和維修出現缺陷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相關管理公司須就完全基於該缺陷而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負責。
建築物宜定期維修
她提及,自去年起生效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規定,為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的使用條件,尤其安全、衛生和整體美觀方面,當有需要時,應進行建築物保養和維修工程,特別是自建築物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滿十年,及後續每隔五年,而相關工程由建築物所有人進行;或屬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共同部分,則工程由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進行。若有跡象顯示建築物缺乏保養,土地工務運輸局可通知建築物所有人提交由專業技術員或實體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定出須進行的工程期間。若不提交報告,則構成行政違法,須被科處罰款。因此,不論為着知法守法的目的,還是為着他人的性命財產安全,應定期保養和維修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