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基金資助規章12月生效
【本報消息】政府公報昨刊登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體育基金資助規章》自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新規章生效前,已按《給予體育社團組織財政補助規章》提出的資助申請,繼續適用該規章的規定處理直至完成有關程序為止。
規範資助類型對象
新資助規章主要訂定體育基金的資助批給制度,資助類型包括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以及獎勵。三種資助方式分別為資助計劃、批給特別資助和簽訂合作協議。資助對象包括體育總會、具體育總會特權之體育會、依法成立的體育組織、舉辦與體育局宗旨相符活動的實體及自然人。
根據規章,預算不超過一百萬元的資助計劃,由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而金額超過一百萬元的資助計劃,則經基金行政管委會建議,並由基金監督實體批准。而特別資助,主要涉及自然災害或疫症等的緊急援助、有利特區體育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和其他具特殊性或緊急性的活動或項目。
須交活動收支報告
所有受資助者須在完成活動或項目翌日起計三十天內提交報告,說明活動、收入和支出情況,保留原始收支憑證至少五年等。規章還規範受資助者的義務、違反義務的後果、資助的返還及過渡規定等。
體育局回應媒體查詢表示,將陸續有序公佈包括體育社團組織財政補助及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頒發在內各項資助計劃,以供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