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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漏仲裁制度解“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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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10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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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漏仲裁制度解“三難”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有助解決“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


滲漏水仲裁由敗訴方繳付仲裁費,若雙方和解可獲費用減免,越早和解減免越多。


(左起)李建豐、梁穎妍、廖東明。

    新增案數相若    成功協調多了

    滲漏仲裁制度解“三難”

    【本報消息】《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自九月一日生效,法務局長梁穎妍表示,法律生效約一個月,相信仍需要更多時間才可以看到法律的成效,但是新法律確立較快速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讓受滲漏水影響的住戶在未能透過協商化解問題時,能夠透過相關機制處理。

    拒合作可申仲裁

    梁穎妍認為,解決滲漏爭議,鄰里協商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但亦明白樓宇滲漏水問題的確很困擾居民,如果滲漏水涉事雙方經過協商都無法解決問題,或者懷疑引致滲漏水的樓宇或單位業主拒絕合作時,新的法律機制就能夠更有效應對,尤其是過往樓宇滲漏水常出現“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

    梁穎妍介紹,“檢測難”方面,法律規定可委託合資格的工程師檢測,有關檢測報告用作必要仲裁之用。“入屋難”方面,受影響的住戶透過工程師的檢測報告,若有關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查以確定滲漏水源頭,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檢測。若業主拒絕合作,則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

    裁決可強制執行

    “追討難” 方面,法律規定有關必要仲裁除了可以解決入屋檢測的爭議外,亦可就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以及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審理。必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若敗訴一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的住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

    房屋局樓宇管理支援處長廖東明表示,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九月新增個案一百五十四宗,與過去三年同比相若;透過協商成功解決比例有所上升,由原來八成七升至八成九。另外,土地工務局監察處長李建豐表示,在當局登記可做滲漏水檢測服務的工程師有四十六人,可提供服務公司有十二家。

    冀鄰里溝通解決

    梁穎妍表示,滲漏水問題成因可以很複雜,但正如整部法律的思路,解決問題最重要的是鄰里溝通,互助互諒,保持和睦的鄰里關係,避免對立,發揮小業主大會、管理機關及建築物管理公司的協調和溝通的作用,是更好解決鄰里之間的問題的方法。

    在《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生效後,法務局已聯同房屋局、工務局展開一系列的宣傳講解,希望讓大家認識新法律之餘,亦深入了解大廈管理的法例、業主的權利義務等,希望從不同方面入手,讓滲漏水問題可以做好事先預防,事後亦能有效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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