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滲漏水爭議必要仲裁
第九 / 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規定在出現滲漏水爭議而又未能協商解決時,受影響的業主可以透過必要仲裁去解決,究竟法律對必要仲裁的程序是如何規範的呢?今天為大家介紹。
須透過必要仲裁解決的爭議
根據《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5條規定,取代他人入屋進行滲漏水檢查的同意、進行滲漏水維修工程及倘有的取代他人入屋的維修同意、滲漏水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因法律第三條第四款所指的不當檢查或工程,又或該條第五款所指的檢查後證實滲漏水與單位無關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都必須透過必要仲裁去解決,受影響的當事人需要向指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申請必要仲裁所需資料
在申請必要仲裁時,申請書尤其須載明:當事人的識別資料及其聯絡資料、屬被申請人的樓宇或獨立單位的識別資料、說明對解決爭議屬重要的事實、指出請求事項、指出已作出告知並說明未能達成協議、附同有關證據,同時,如屬取代他人入屋進行滲漏水檢查的同意,亦須附同檢測報告的副本;如屬進行滲漏水維修工程及倘有的取代他人入屋的維修同意,則須附同檢測報告的副本或其他證明須在被申請人的樓宇、樓宇的共同部分或單位進行維修工程的文件或資料。
必要仲裁的程序
當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書或經補正的仲裁申請書之日起計六日內,會以具回執的掛號信通知被申請人(懷疑滲漏水源頭單位的業主),倘若未能知悉其身份或下落不明,又或被申請人拒絕簽收,則透過張貼在有關樓宇及單位入口,以及公佈於仲裁機構的網頁上的方式作公示通知。在作出上述通知後,通知視為完成。被申請人自接獲通知、張貼通知起根據有關仲裁的請求(取代他人入屋進行滲漏水檢查的同意又或其他的請求)分別有十日或二十日時間提交回覆以表明自己的立場。
作出仲裁裁決前達成共識
在作出仲裁裁決前,雙方當事人仍可就滲漏水爭議進行協商,倘雙方就部分或全部爭議達成協議,須於六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仲裁庭,視為涉及的爭議已獲解決,如果全部爭議達成協議,仲裁庭會在接獲上述通知起十日內作出裁決,且仲裁裁決會載明認可有關協議。
仲裁裁決的可上訴性及效力
當仲裁庭作出裁決後,如有不服,當事人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對中級法院的裁決則不可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已確定的仲裁裁決具有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 / 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4、5、7、9-11、12、14、1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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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