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寬港澳居民買房條件
【本報記者東莞十二日電】東莞市住建局發佈昨天通知,為進一步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工作要求,加快構建東莞深度融灣新格局,支持更多港澳居民在莞享受同等待遇和發展機遇,現就落實“惠港16條”、“惠澳15條”中“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獲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條件”措施,進一步簡化購房條件。
通知指出,港澳居民提供自用、自住的書面承諾,即可在東莞市購買商品住房,豁免在當地居住、學習或工作年限證明,以及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條件。通知自印發日起執行。
此外,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十一日發佈關於階段性實施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暫行),允許提取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公積金可付新房首付
新規明確,為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減輕居民購房首付資金周轉壓力,同時考慮到一次性付款購房的繳存人首付款支付能力相對充足,因此借鑒部分城市做法,允許繳存人及其配偶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支付通過貸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方式購買東莞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先在預售新建商品住房實施,後續視工作開展情況逐步推廣到現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申請提取的金額不超過購房合同或認購協議書約定的首付款金額。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繳存人申請提取公積金支付首付款時,先出具同意書,未實際發生資金撥付行為,已被申請提取的公積金仍可納入可貸額度計算公式中的“個人賬戶餘額”計算貸款額度,待辦理完備案登記手續(使用數據接口查詢購房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信息及《不動產登記電子證明》信息)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審批通過後,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再完成資金的最終撥付手續,如涉及交易終止等退款情形的,已計提資金(不包括利息部分)全額原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