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滲漏水檢查及維修的規定
第九/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已於九月一日正式生效,繼上周為大家介紹該法的重點內容後,今天再為大家介紹有關滲漏水檢查及維修,以及滲漏水檢測報告的相關規定。
“入屋”需先取得同意
針對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滲漏水爭議,涉事雙方須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當中,如有需要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檢查或維修,就必須徵得相關所有人、承租人、用益權人或其他佔有人或持有人同意後,方可進入。
仲裁裁決可取代當事人的同意
滲漏水的爭議須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如要“入屋”檢查或維修,必須徵得相關人士(例如業主、租客)同意。當遇到涉事單位住戶不配合(不同意“入屋”)等情況,受影響的住戶可申請必要仲裁,透過仲裁裁決取代“入屋”同意,但該住戶必須證明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檢查或維修工程具有必要性。至於如何證明相關“必要性”,有關住戶須透過滲漏水的檢測報告證明。
滲漏水檢測報告的內容
滲漏水檢測報告視乎情況可在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前,或在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後作出,尤其可用作主張取代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進行滲漏水檢查的同意,以及進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及倘有的取代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維修的同意請求的證據。
滲漏水檢測報告須至少載明下列內容:一、檢測方法及過程;二、檢測分析;三、檢測結論及建議措施(包括指出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進行檢查的必要性,或在已認定有關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與滲漏水有關的情況下,指出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具體維修施工方案的建議);四、簽署者的識別資料(並指出其已按第一/二○一五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規定註冊的資料);五、其他對檢測屬重要的事宜。
合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的實體
受滲漏水影響的住戶可委託下列實體作檢測報告:一、已按第一/二○一五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規定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範疇的私營部門技術員;二、至少聘有一名上項所指技術員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
下周將會為大家介紹《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中有關必要仲裁程序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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