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二人交往借錢買樓
內地女否認偷教授二百萬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審理一宗加重盜竊案件,內地女子涉偷教授二百萬港元,但就“偷”還是“借”,涉案女子與教授在庭上各執一詞。
案情指,今年三月二日在受害人家裡,女被告趁受害人洗澡偷走一袋二百萬港元現金,之後找換錢黨兌換成人民幣存入內地戶口,被控一項加重盜竊罪。
借貸一說口講無憑
已被羈押的李姓被告昨在庭上稱,受害人在大學擔任教授,喜歡自己很久,對方提出交往要求,該二百萬元是借來讓自己在內地買樓。案發前一晚雙方已發生性關係,案發前看到受害人手機內不檢點的私生活訊息,“很生氣”、“接受不了”,才連內衣也不穿,沒帶證件就出門。法官質疑為何只帶走二百萬?借貸一說口講無憑,是否在被害人知情下拿走二百萬?
原想換錢後被偷錢
受害人在被告口中是一個年紀相差三十多歲的“老頭子”,昨出庭表示當時不是借錢,而是換錢。二○一九年在網上認識被告,見面時借出六萬予對方,之後失去聯絡。再次見面已是今年三月,下班回家發現被告在家裡,當時門鎖壞了,其不請自來說要和朋友合作在澳門買二手樓。又展示一張堆滿人民幣的相片,聲稱會給自己一百七十萬元人民幣,換二百萬港元。“談了很久,最後我OK了”。惟當時已是晚上銀行已關門,於是讓其留宿一晚。翌日二人一同到銀行提款,然後回家。被告先洗澡,到自己洗澡時,不料遇竊,於是報警求助。
官疑受害人瞞細節
法官質疑受害人隱瞞細節會影響可信度,初次見面已借錢?談了甚麼才答應換錢?為何要洗澡?當晚睡在同一張床?受害人堅持沒有隱瞞,“就幫一個忙”,再賺點匯率,洗澡因為熱,也沒發生過性關係。
主任檢察官結案陳詞主張,被告找受害人前已有所圖謀,案中沒有借錢的證據,事實也已取走二百萬據為己有,加重盜竊證據充分。被告代表律師主張,被告取走金錢之時認定受害人同意借錢,並無偷的意圖,偷錢應該帶證件逃走,但其沒有這樣做。有關“協議”對女性傷害大,或不可放上檯面。裁決押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