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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騷擾案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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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8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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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騷擾案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兩性騷擾案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教車師傅涉嫌三次在教車時性騷擾女學員,加上一次使用暴力,被判刑兩年四個月。其不服判決,認為原審偏向以被害人證詞來認定存在“暴力”,沒有影像等客觀證據,中院則未發現原審證據審查有錯,去年十二月駁回上訴。另一宗印度籍外僱涉在街上觸碰女途人私處的性騷擾案,中院不接納其與性無關的上訴理由,今年六月維持原審囚三個月、緩刑兩年的判刑。

    教車師傅要求緩刑

    教車師傅被初院裁定觸犯三項性騷擾罪(每項囚四個月)、一項性脅迫罪(囚兩年兩個月),合共囚兩年四個月,要向受害人賠償五千八百多元財產及一萬元非財產損害賠償。其上訴向中級法院提出,當時車廂內情況沒被天眼拍攝到,被害人證言成為主要證據,醫療驗傷報告無發現明顯傷痕,未能證明其曾實施“暴力”,“性脅迫罪”應改判為“性騷擾罪”。且量刑過重,希望獲得緩刑。

    案發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日,學習駕駛私家車的被害人兩次在車內被嫌犯摸胸。十八日當日早上,嫌犯開車送被害人去學車場,當被害人坐上副駕駛座,即被嫌犯用身體壓着,繼而強吻和上下其手,在強烈反抗下,嫌犯才停手並送被害人去學車場,過程約五分鐘。其後,被害人學車期間再次被嫌犯摸胸。當日下午,被害人經與同事商量報警求助。

    部分客觀證據可信

    中院判詞載有原審判決書,顯示原審合議庭的疑問:假如被害人在學車期間遭到嫌犯三次觸碰胸部,為何不立即報案?為何不即時向駕駛學校投訴或更換師傅,且還在完成上課後讓嫌犯接載其回去,之後繼續跟嫌犯學車?被害人的解釋是,基於過往未曾遭遇此經歷,且很想盡快完成駕駛學習以取得駕照,衡量利弊下,所以最初一直不敢報警求助,直至經歷上述更嚴重事件後,且在與同事傾訴下才下決心報警求助。

    原審合議庭指出,大多數女性很有可能在首次遭到侵害時已立即反應過來,且不會再與有關行為人接觸。被害人的解釋未必符合所有人之經驗和做法,但是,也不排除是因為被害人的性格怕事、懦弱和害羞,怕報案會將有關事宜公開,使家人知道後會增加家人壓力。或者,這單純是個人的選擇和取捨,但不代表嫌犯無罪過。事實上,近年以來也曝光不少“Me too”事件,故不應以被害人態度取決嫌犯的罪過,也不能藉被害人“三思”後才作出檢舉的反應來排除被追究有關刑責。

    本案中,嫌犯行使緘默權。卷宗證據除被害人證言外,尚有部分客觀證據,包括在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報案以後,警方對案件所作的調查及所獲證據,包括被害人受驚情緒和反應,被害人的頸項留有紅印(符合被害人反抗嫌犯行為而成的印),以及被害人收到嫌犯的事後求情信息,足以佐證上述四次事件是真實發生過,也足以佐證被害人的說法具可信性。從而認定嫌犯觸犯四項罪名。

    性騷擾罪不應忽視

    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明顯違反經驗法則、違背法律在證明效力上的規定,“用身體壓著被害人”以制服被害人的反抗,已足以構成暴力手段。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駐中院助理檢察長對上訴發表意見時提到,性騷擾罪雖然非為嚴重暴力犯罪,但在社會頻發,具一定隱蔽性及持續性,被害人往往不敢反抗,導致留下心理陰影或受到更嚴重的侵犯,故不應忽視。

    另一宗性騷擾上訴案,案發於去年防疫“鞏固期”七月卅一日凌晨一時許,一名女子途經氹仔沙維斯街時,遭迎面而來的嫌犯觸碰私處。嫌犯逃跑期間脫去帽子、上衣、口罩及涼鞋,以防被認出。

    瑜珈助教不服判決

    男嫌犯是印度籍瑜珈助教(去年八月一日被初院裁定觸犯一項“違反防疫措施罪”,被罰十五日罰金,每日一百元,合共一千五百元),出席初院審訊時保持沉默。原審合議庭分析被害人的聲明、證人及警員的證言,透過觀看相關監控錄像內容,結合案中書證,認為證據充分,裁定嫌犯一項性騷擾罪成,囚三個月,緩刑兩年。其不服判決,上訴提出原審獲證事實只能證明其曾伸手接觸被害人的下體,沒有事實證明與性有關。中院認為原審的證據認定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任何錯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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