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A16版:港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日十都縣水產港明起禁進口
呂世瑜終極敗訴維持原判
地盤電工疑觸電身亡
七夕六十九對新人登記結婚
港過渡屋入住率高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3 8月23日 星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呂世瑜終極敗訴維持原判

    首宗針對香港國安法刑期分級制上訴案

    呂世瑜終極敗訴維持原判

    【中新社香港二十二日電】首宗針對香港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二十二日宣判。香港終審法院一致裁定,駁回被告呂世瑜的上訴,維持五年刑期的原判。

    被告呂世瑜,報稱就讀於香港理工大學,因在社交平台煽動鼓吹“港獨”於二〇二〇年九月在家中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檢獲胡椒彈氣槍、伸縮棍、刀具等武器。

    案件審理時,被告承認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法院認為犯罪“情節嚴重”,於二〇二二年四月判其五年刑期。被告方認為認罪行為應獲得減刑三分之一,不服判決上訴至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敗訴後又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案本月九日在終審法院審理,並於二十二日頒佈判詞。法官在判詞中重申了香港國安法條文的詮釋方法、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原則等。表示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須達到銜接、兼容和互補,若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香港國安法。法院認為被告適時認罪不屬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下調刑罰的情形,因此駁回被告的上訴。

    根據香港國安法,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對於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這三種情形可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