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萬九至四萬二 資產最多三百餘萬
夾屋申請覆蓋中產
【本報消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刊登《夾心房屋法律制度》,自明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該法規定了夾屋的申請條件、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限額和資產淨值上限。夾屋申請年齡與經屋一樣,必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連同家團申請人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人年滿廿三歲,須連續或間斷居澳至少七年。
月入按申請前年均値
將來開隊時,“每月收入限額”、“資產淨值上限”等明細數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夾屋法”設定的原則如下:“每月收入限額”訂定為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下限等於為取得經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的百分之五十;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上限等於為取得經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另加百分之十。每月收入包括在澳門特區內外取得的收入,尤其是:(一)從自僱工作或為他人工作取得的收益,但屬因永久失去工作能力而收取的任何賠償除外;(二)補助金、退休金或退伍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三)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著作權及財務運用取得的收益。
此外,為計算的效力,每月收入相當於開展申請的公告在特區公報發佈之日前十二個月的收入平均值。
資產淨値涵特區內外
“資產淨值上限”方面,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資產淨值上限等於為取得經屋訂定的資產淨值上限另加百分之二十。資產淨值是指在澳門特區內外的資產,尤其是不動產,包括因繼承而取得的不動產、工商業場所、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證券及金額或價值超過五千澳門元的對應銀行帳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或其他物品,扣除金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債務,但屬因永久失去工作能力而收取的任何賠償除外。為計算效力,資產淨值相當於開展申請的公告在特區公報發佈之日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所取得的價值。若套用二一年經屋開隊數據,當時一人家團每月收入上限為三萬八千三百五十元,夾屋申請下限定為經屋收入上限的一半。即夾屋一人家團月收入下限為一萬九千一百七十五元;上限則為經屋上限再加一成,即四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元。
申請者須澳永久居民
夾屋資產淨值上限則為申請經屋上限另加兩成,同樣以一人家團為例,即一百二十五萬四千九百元另加兩成,為一百五十萬五千八百八十元。兩人或以上為三百餘萬。
符合資格的澳門特區居民,得以個人或連同家團的方式申請購買有關單位。申請由一名申請人提交,如屬連同家團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特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七年;如屬個人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廿三歲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特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七年。在提交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前十二個月內,申請人須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在提交申請之日前的十年內直至簽訂買賣預約合同之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均不得擁有本地的物業,但因繼承而取得的情況除外(但計算在資產淨値內)。
申請戶型人數較寬鬆
此外,戶型分配與經屋不同的是,經屋一人只可申請一房戶型,兩人可申請一房或兩房戶型,三人或以上可申請一至三房戶型。夾屋申請人數,一或兩人可申請一房戶型;一至四人可申請兩房戶型,三人或以上家團可申請三房戶型。兩房戶型的人數寬容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