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新聞 大件事
邇來鋪天蓋地的新聞,都是偷、搶、騙。例如同一日有內地留學生輸光二十萬港元,於是向“換錢黨”打主意,繳約“換錢黨”業人到酒店進行交易,錢篋把開,藉口“驗真偽”,乘對方未加防範,挾款奪門而逃。既是“換錢黨”人馬,並非“食齋”之輩,正是“鷸蚌相爭”,兩造落網。這類新聞,應屬“搶”類。
爛賭女,內地居民,報稱“客戶服務經理”,口甜舌滑,聲稱放售“虛擬貨幣”,又說“繼承同學在美遺產”,其實也是“虛擬”。以此虛擬故事,獲得本地男青年先後“奉獻”二百四十萬元。這類新聞,應屬“騙類”。
搶、騙表過且說偷。偷,並不全是壞事,譬如魯迅筆下的孔乙己,取去別人的書,他自己說:“這不算偷。”相反,雅事也。又如杜甫《數陪李梓州泛江有女樂在諸舫戲為絕曲二首贈李》之一:“競將明媚色,偷眼艷陽天。”又如唐滌生之《帝女花》插曲:“偷偷看,偷偷望。”這樣的“偷”,同樣沒罪。
懂得律詩的人,都知道,凡起聯相對,而次聯不對者,謂之“偷春體”。如李白《送友人詩》:“青山橫北郭,白水繞東城。此地一為別,孤蓬萬里征。浮雲遊子意,落日故人情。揮手自茲去,蕭蕭班馬鳴。”如此的“偷”,縱使包青天判案,也判無罪。
還有一種“偷”,被偷的東西看不見,摸不到。晉賈充之女,名午,喜歡韓壽,其婢為致意,韓乃踰牆與之私通。午偷武帝賜充之異香贈韓。此香着體,數月不散,終被充發覺,遂以午嫁韓。這樣“偷香”,贏得美人歸,不但香而且艷,更是福。
同一天的新聞出現“偷”的案件,也是偷香:兩蒙古女在路氹某酒店內之店舖,偷取價值一千一百四十九元的香水。經報案,終於在關閘口岸入境大堂落網。這樣的偷就是罪。
冬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