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造商違反義務及其他規定的處罰
上次本欄介紹了《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條有關承造商的義務之規定,今次將會介紹有關承造商違反義務及相關規定的處罰規定。
承造商如沒有自開始施工之日起七日內將填妥有關工程資料的表格送交勞工事務局,最高可被科三萬七千五百澳門元(MOP37,500)罰款;
如違反義務的規定,最高可被科三萬七千五百澳門元(MOP37,500)罰款;如違反補充性行政法規所訂定的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技術規範,最高可被科七萬五千澳門元(MOP75,000)罰款;
如違反僱用安全督導員的規定,按欠缺安全督導員的日數計算,可被每日科一萬澳門元(MOP10,000)罰款;
如違反僱用安全主任的規定,按欠缺安全主任的數目及日數計算,每日每欠缺一名安全主任,可被科一萬五千澳門元(MOP15,000)罰款;如沒有將僱用安全管理人員的告示張貼於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主要出入口,最高可被每日科五萬澳門元(MOP50,000)罰款。如違法行為引致或促成意外發生,有關罰款的上限和下限將會提高:
特別加重情況罰款:
工作人員或他人的身體完整性受到損害並須住院三倍。工作人員或他人死亡五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勞工事務局供稿)